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张乐克通讯员张镝杜菲)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每位另收1元消毒餐具费的做法,长期以来令很多消费者不满。昨日武汉市消协联合北京、上海共20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发出《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认为,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免费是经营者法定义务
武汉市消协负责人表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
法规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卫生部10号令》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收费违反诚信公平原则
城市消费维权联盟认为,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变相降低服务标准,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
法规依据:《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
店堂告示不具法律效力
针对消毒餐具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且消费者也可另选非一次性消毒餐具的情况,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指出,如此仍属违法。第一,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
法规依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城市消费维权联盟:2007年12月13日,北京、天津、重庆、成都、南京、广州、深圳、武汉、西安、青岛、昆明、杭州、大连、香港、澳门共15个城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在成都共同签署了《15城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合作协议》,成立了“合作体”,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2009年,合作体规模扩大,增加了上海、厦门、济南、长春、沈阳、哈尔滨,连同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单位,发起成立城市消费维权联盟。
典型案例:2009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一家火锅店退还消费者消毒餐具费并承担诉讼费。